TYDR—2025—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桃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
桃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研判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研判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应急处置
4.3信息发布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调查评估
5.1事故责任调查
5.2总结评估和报告
5.3善后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员及技术保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6.3应急演练
6.4科普宣教
6.5责任追究
7.附 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编制
7.3预案管理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桃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生活饮用水污染、环境污染、进出口食品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别由卫健、生环、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或无法定性的,可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或本预案进行调查处理。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视情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协调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
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控制措施;发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有关单位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2指挥部主要组成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联络、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记录、报告、通报、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启动和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调查处理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发生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食品检测、监测并出具检测结果;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商标侵权、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网络舆情应急预案;指导组织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宣传报道;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
县纪委监委 负责依纪依法依规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卫健局 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并提出结论。
县发改局 参与处置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粮食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当发生需保障粮食供应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做好应急粮食保障供应。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县教育局 参与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工信局 负责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协助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
县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难地区视情况给予应急资金补助。
县商务局 负责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调配供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
市生环局桃源分局 负责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住建局 参与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文旅广体局 参与处置旅游景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处置运输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林业局 参与处置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采摘等环节以及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负责调查处置涉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物质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处置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畜禽产品相关检测,并提出结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人员安置、信息上报等。
其他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本职工作,做好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
2.2.3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信息、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维护稳定等专项工作组。
(1)综合信息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卫健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和影响, 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致病因子、污染来源和传播方式等作出判定,出具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3)危害控制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监督有关地方和单位追溯、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售假 劣食品、人为蓄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 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2.3专家组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2.4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以及生物标本、食品和环境检测检疫等相关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派员参加有关工作,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研判
3.1监测预警
县卫健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健委备案并实施;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省外通报本县的信息;
(7)上级批示、批转的信息;
(8)其他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同时向县教育局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患者属于食源性疾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疾控中心等部门和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及时核实并在2小时内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对疑似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6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疑似较大(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或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由教育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3.2.3报告方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分 别简称初报、续报、终报),按照“初报事故要素、续报事故详情、终报事故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进行。
(1)初报:初报应该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完成,可采取口
头或书面报告的方式,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和死亡人数、信息来源(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等。初报信息来不及核实的,可注明有关信息正在核实。
(2)续报: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
(3)终报:一般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调查处理过程、检验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危害源追溯处置、事故责任调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
3.3事故研判
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初步判定事故级别。评估研判内容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等。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 (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如国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则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发生上述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有效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包括:开展应急救援, 组织救治患者,保护事发现场,封存相关物品,消除次生隐患, 控制肇事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及时报告事态等。
4.2.2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和本预案的规定,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或者提请上级启动应急
响应,成立指挥部、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县卫健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救治,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县卫健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可疑食品生产(含种植、养殖环节)、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加工制作过程、经营场所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为查明事故食品、致病因子、致病原因、致病途径以及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强制性就
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通知食品安全责任险承保机构开展先行赔付和公益救助。
(6)组织专家对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排查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 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
应对处置准备。
(7)县公安局会同新闻宣传、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8)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治,杜绝 同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3信息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较大(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涉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的,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公布;涉及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上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公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未经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 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 安全事故时,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的,可适当提级响应,确保 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提级响应不代表事故核定级别相应提高。
4.4.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 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事故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调查评估
5.1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 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 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5.2总结评估和报告
指挥部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及时组织 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评估,形成最终事故调 查报告,一般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5.3善后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 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应急保障
6.1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6.3应急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6.4科普宣教
县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5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的,在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事故责任调查等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逃避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的,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 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 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 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 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预案编制
预案涉及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岗到人。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3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桃政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