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R—2022—00008
桃政发〔2022〕12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违反《封山令》进入封山区域;
(三)严禁烧稻草、烧田埂、烧田基草、烧秸秆、烧草木灰、烧炭窑、烧果园和菜园杂草、露天焚烧垃圾、炼山等;
(四)严禁野外吸烟、乱扔烟头等;
(五)严禁烧山狩猎、烧蜂、熏蛇鼠等;
(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等;
(七)严禁上坟或出葬时烧纸、烧香、点烛等;
(八)严禁野炊、野营和自驾游用火;
(九)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禁责任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全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36—6630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