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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桃源县公安局关于规范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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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2-29002

桃城执通〔2022〕2 号

为了加强对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决定从2022年6月1日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在县城区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为期六个月的专项整治,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各自的职责予以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暴力抗法的人员,县公安局将依法予以打击。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未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准,擅自处置(含运输)建筑垃圾的;

2.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4.经核准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城区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的;

5.经核准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运行的;

6.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7.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

                       

 

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桃源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7日

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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