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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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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2—0000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现将《桃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桃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对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县人民政府及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凡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工程,县审计局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  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认定需要审计的建设项目,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审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单位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等,确定审计组织方式。

第六条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成、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县审计局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有关资料。县审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于收到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七条  县审计局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跟踪审计:

(一)定期审计: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对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驻场审计:派出审计人员进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上述重点审计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经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十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费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情况;

(十)税费缴纳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予以调查;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县审计局;在县审计局直接进行专项调查时,有

关部门应予协助配合: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书和中标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载明“工程结算以审计或评审结论为准”的条款。

县审计局作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决算、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项目

竣工后解除项目负责人职务的,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解除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和落实审计决定;被执行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县审计局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由县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县审计局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审计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罚缴的资金,一律上缴财政。其资金尚未拨付给建设单位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审计决定停止拨款或协助扣款。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按不超过审计总金额的5‰和审减金额的3%予以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如实提供审计项目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被审计单位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审计结果失实,县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理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县审计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全力协助县审计局核查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以外,都应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投资审计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对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团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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