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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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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2—01001

桃政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驻桃有关单位:

《桃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桃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与群众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设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队伍保障

6.6  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沟通与协作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桃源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桃源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桃源县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环局桃源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环局桃源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林业局、高新区管委会、国网桃源县供电公司、桃源县自来水公司、桃源火车站、桃源汽车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生环局桃源分局,由市生环局桃源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县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统一发布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有关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4)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市生环局桃源分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组织专

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指导和监督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

县应急管理局  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相关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地震监测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工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县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主体建设,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水利局  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情、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用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商务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文旅广体局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县卫健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

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市场监管执法,如商品价格、质量、广告宣传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药品、食品、相关产品供应保障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林业局  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国网桃源县供电公司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桃源县自来水公司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水。

桃源火车站  负责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桃源汽车站  负责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参与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2.3  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环局桃源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建设、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和风险分析,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环局桃源分局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生环局桃源分局监测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  预警信息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预警信息处理,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自然资源、地震、气象等部门负责。

3.2.3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级人民政府就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程度、影响范围等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县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Ⅱ、Ⅰ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立即到岗到位,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部门(单位),在确认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后1个小时内,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并报县人民政府。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

4.3.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每日要进行续报。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或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3.4  信息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市生环局桃源分局报告。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指令各成员单位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属地政府应及时、主动地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的内容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的各项工作;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4.5.1  市生环局桃源分局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环局桃源分局组织做好或协助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重点监测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4.5.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危险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县或县以上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与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突发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结束,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结束。

(2)现场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机构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

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总结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6.2  设备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4  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

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工信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5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并不断加强其应急能力建设。

6.6  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环境应急技能的目的,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3  监督检查

市生环局桃源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生环局桃源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预案。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若满3年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延续使用的,向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动态更新并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8.2  沟通与协作

市生环局桃源分局应当加强与市和周边区县(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周边区县(市)救援活动,开展与其他区县(市)的交流与合作。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环局桃源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桃政办发〔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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