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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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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1—01009

桃政办发〔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桃源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桃源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积极推动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常德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膏等粘胶材料、砂石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物等成份,经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工信局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含预拌砂浆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产品质量和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预拌砂浆项目用地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生环局桃源分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并纳入建筑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计量的监督管理、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含预拌砂浆布点专项规划)。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生产项目用地;

(二)场地、设施设备、实验室、人员、专业车辆等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建成时应达到绿色生产要求,且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法吊销相关生产许可、停产停业外,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和鼓励其有序退出:

(一)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问题被列为“黑名单”或不良信用企业的;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

第四章  生产和运输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书,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涂改。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遵守生态环境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超速和遮挡、污损号牌。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必须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沿途撒落和渗漏。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含高新区)、陬市镇和漆河镇的集镇规划区范围所有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第二十五条  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二十七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交货检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由县住建部门予以公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县住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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