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R—2021—01011
桃政办发〔202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桃源县乡镇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代征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桃源县乡镇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代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改善乡村生态环境,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正常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征缴范围。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的原则,面向全县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受益户(向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随自来水费代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征缴标准。污水处理费随居民生活用水征收0.85元/吨,随非居民生活用水征收1.2元/吨。
对低收入群体(低保户、五保户)的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减免4吨生活用水后再随水费征收。
第四条 实施时间。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计征方式。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自来水表显示的用水量为计征依据,按自来水使用吨位计征。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的,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六条 资金管理。乡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县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乡镇人民政府代收污水处理费后,按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县财政局(或委托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代征手续费按《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文件规定,由县财政按乡镇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职责划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协调、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按时足额征缴到位。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监管,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填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平台所需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 考核结算。县财政局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纳入财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年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结算。
第九条 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变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对企业或个人缓征或减免污水处理费。
(二)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及时按照有关政策调整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