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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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1—01005

桃政办发〔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桃源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桃源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部署,在全县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到2021年底,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县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结合实际案例,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督促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免除其依法需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

(五)示范引领,协调联动。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为重点,积极探索完善赔偿和修复等制度,建立部门间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通过案例示范,总结经验,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地中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四、工作重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跨县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政府管辖;县内跨乡镇(街道)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县政府管辖;县政府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管、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快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同时可依托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开展相关工作。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规定、规范。

(五)开展赔偿磋商。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县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审判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七)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结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及管理机制,严格资金使用程序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缴纳的赔偿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见附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相关工作,涉及职责交叉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牵头职责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涉及刑事案件或公益诉讼案件的,由生态环境损害追偿部门与县人民检察院协商,采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提起索赔。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摸排情况;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二)强化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环局桃源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在安排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科技、卫生健康等相关项目时,对赔偿工作优先考虑,予以倾斜。

(三)严格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的监督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宣传的工作力度。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

桃源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序号

责任部门或机构

工作职责

县资源环境部门

负责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查评估、损害修复,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所列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查评估、损害修复、监督管理等具体赔偿事务。


1

县自然资源局

涉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2

市生环局桃源分局

(1)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2)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

3

县水利局

涉及其管理的河流、湖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4

县农业农村局

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地以及耕地、园地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

5

县城管执法局

涉及其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生活垃圾处理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6

县林业局

涉及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7

县住建局

涉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的。

县司法局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等。

县财政局

负责资金监督管理等。

县卫健局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等。

县人民法院

研究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做好赔偿诉讼审理,制定相关制度等。

县人民检察院

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起诉,开展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司法修复,制定相关制度等。

县税务局

负责指导属地税务部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工作。

其他部门

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鉴定评估;对需要赔偿的提出赔偿请求、开展磋商、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赔偿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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