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TYDR—2023—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桃源县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2       

 

桃源县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地方政府债券的申报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湘财债管〔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券资金,是以省政府为主体,在法定限额内发行并转贷到我县的债券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分为一般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所有单位政府债券资金的申报、转贷、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券申报

第四条  债券项目必须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单位要把握债券申报的时间节点,积极主动做好对接并按时按质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第五条  专项债项目必须在国家确定的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内,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湘财债管〔2020〕26号)等要求,国务院所列负面清单内容的项目不得申请发行专项债券。

第六条  专项债券资金申报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发改部门再审后推送,财政部门对发改部门推送的项目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录入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时,不得申报已完工的建设项目,应申报正在施工或当年拟开工的建设项目,以确保尽快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八条  认真准备专项债项目收益与融资资金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前期资料。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项债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时,各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应当合理,项目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必须真实,严禁为申报专项债券资金提供虚假测算、评估或夸大项目预期收入。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在债券资金转贷至我县后,项目单位按照债券项目实物工作量,并依据施工合同付款方式、进度等向县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新增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应按程序报县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债券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中央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对债券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对于资金拨付审批、支付审批、会计核算、工程进度等形成一套备案资料。债券资金使用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使用情况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应加快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在安排项目资金支出时应优先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将政府债券资金支出完毕,确保政府债券资金到位后,第一时间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五条  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第十六条  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第四章  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政府为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券,债券本金、利息和发行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偿付。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的专项债券,债券本金、利息和发行费用通过项目自身产生的收益偿付,项目单位应及时足额将项目已产生的收益缴入县国库。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决定。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得将用于偿还对应专项债务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挪作他用,导致专项债券失去偿债资金来源。

 

第五章  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作为债券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全县的债券项目管理工作。各部门坚决执行县政府决策,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主要职责:

(一)县发改局是债券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债券安排方向,牵头组织各部门做好债券项目审批、梳理储备、申报、项目库建设。

(二)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对债券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从源头上加强债券资金申报的合理性、可行性和规范性,杜绝债券申报发行的随意性,并及时将符合债券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纳入县发改局债券项目库。

(三)推送经审核合规的债券申报项目,并向县财政局转交相关材料,及时开展债券发行前期工作。

(四)严格按照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每月调度已发行债券项目实施进度等工作,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债券项目建设情况,并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县财政局是债券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债券资金的“借、用、管、还”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的审核,也可对主管部门绩效自评进行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债券资金安排挂钩。

(二)统筹债券资金总体安排,负责县发改局推送项目的筛选、入库工作,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建设、管理债券资金项目库,向县政府提请债券额度安排计划。

(三)根据县发改局提供的专项债项目初审合规相关材料,组织项目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出具“一案两书”,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工作。

(四)统筹管理债券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债券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时性,对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的项目,督促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

(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本县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六)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的全过程监管。按规定对使用债券资金的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二)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申报债券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债券项目,应配合县发改、财政部门对项目再次审核,并组织申报项目系统信息录入,完善相关申报资料。

(三)直接负责本部门债券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债券项目实施进度,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考核,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直接负责本部门债券资金管理,确保债券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严格审核资金支付审批表和支付依据等资料。

(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单位是政府债券的项目法人,对债券项目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完成好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生产安全负总责。

(二)项目单位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债券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三)负责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债券申报需求,并负责做好专项债项目申报、发行遴选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可研报告等资料,配合中介机构及时编制“一案两书”,确保项目总投资、投资计划、项目收支预算等基础信息真实、可靠。

(四)负责项目实施建设、债券资金使用、项目收入组织及缴库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规范项目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市生环局桃源分局等部门负责配合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二)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债券资金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正确引导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行为,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及时了解金融机构涉及政府债务的业务状况,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加强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项目资产以及项目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债券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新增债券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与发改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穿透式、全过程监督检查,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法定债务不出风险。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严守政策底线,对于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