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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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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3—00002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常政发〔2023〕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县城区:县城主城区东至临沅路、西至桃花大道以西500米、南至老尧河渡口(南区规划路1)、北至延溪大道;县城城东区东至沅南路、西至沅水东岸、南至迎宾大道、北至319国道。

(二)漳江工业园:东至采菱路、西至桃花大道以西500米、南至延溪大道、北至古堤路。 

(三)陬市镇:东至沅江、西至桂花路、南至银杏路、北至南京路。

(四)县子贤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漳江街道和谐村。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较严)执行。下列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高新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环局桃源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市生环局桃源分局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接收群众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桃政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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