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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民政局 、桃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桃源县临时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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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发〔201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民政局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指导和备案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和监督本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和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类实施救助;

(五)资源统筹原则。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特困人员;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4、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5、困难残疾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1、不配合各级民政工作人员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法定赡(抚、扶)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未改正的;

5、属于人为事故,且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6、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我县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主要采取分类分档救助。主要形式为发放救助金,必要时也可发放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加强急难型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经常居住地实施救助;加强支出型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跟进救助。必要时启动本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随我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按不超过本县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具体救助额度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实行分类救助,其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一般一次性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一次性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

2、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困难的,实行分类救助。其中个人当年自付医疗总费用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可给予不超过月低保标准6倍的临时救助;个人当年自付医疗总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可给予不超过月低保标准5倍的临时救助;个人当年自付医疗总费用累计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可给予不超过月低保标准4倍的临时救助;个人当年自付医疗总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可给予不超过月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个人当年自付医疗总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5000元以下的,一般一次性可给予月低保标准的1-2倍的救助。

3、因重特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如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家庭成员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实施“救急难”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照《桃源县民政局困难群众“救急难”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给予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于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进行救助的个案,应及时转介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进行个性化、专业化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都有权申请临时救助。凡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或委托人)向本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单位应及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保险理赔受助情况、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诚信承诺书》和申请对象的个人银行账号以及其他资料;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民主评议。对大额的临时救助,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民主评议;对家庭成员中有车、商品房、财政供养人员、领取退休养老金人员、大额公积金、工商注册等对象必须进行民主评议;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超过月低保标准1倍以上的临时救助必须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救助金额在月低保标准4-6倍以上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

(七)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审核资料录入省系统,并将临时救助申请人员录入财税一卡通发放系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急难型临时救助现金发放在月低保标准的1倍以内,按照“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临时救助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二联单复印件、急难救助现场照片。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备案登记。原则上县民政局不再直接实施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临时救助应于当日上传到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县民政部门将定期进行网上确认审核。

第十三条 对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县民政部门应协助县救助管理站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提供过往救济(包括提供衣物、药品及车船费等)。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要引导、护送至县救助管理站,或通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主动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助。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投入资金;

(三)结余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社会募捐及其他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县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国家人员,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临时救助的人员,除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金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待遇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县民政局将对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以前出台的办法、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出台相关办法后,按上级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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