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准确把握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工作原则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城镇化进程,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省指导、市州负责、县市区实施”分级负责的要求,县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应保尽保,维护权益。根据“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先保后征,专款专用。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二、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一)准确界定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被征地后家庭(由农业农村部门确认为人地无法对应的以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1.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4.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不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人员;
2.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人员;
3.以前单位招工的职工、大集体职工、小集体职工(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缴费优惠政策的);
4.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户籍迁入或公告发布前已迁出的人员。
5.法律、法规或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纳入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执行纳入时点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时点原则上以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准,若是多次征地的,时点及人员均以达到被征地农民认定标准的那一次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准。
(三)规范认定程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第一轮公示。《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5.会审。审查后将《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6.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7.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被征地农民认定后,村里要建立本村被征地农民的台账,县经办机构也要建立详细的台账。
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调度督办,统筹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并按照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一)缴费补贴及年限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具体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时的年龄确定:16周岁至40周岁的补贴5年,41周岁至50周岁补贴6年,51周岁至60周岁的补贴7年,61周岁至65周岁的补贴9年,66周岁至70周岁的补贴11年,71周岁至75周岁的补贴13年,76周岁以上(含76周岁)的补贴15年。
(二)选择参保制度
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补贴方式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在读大学生和在职军人,暂不缴费,保留其缴费补贴权益。
本暂行办法实行前,已按《桃源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桃政办发〔2016〕6号)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应收尽收、先保后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足额安排,不得减免或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标准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规范资金筹集
(一)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1.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用地单位拟征地面积及用地性质等;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应缴的社会保障费;
3.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用地单位足额缴费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到帐证明出具审核意见;
5.用地单位凭审核意见和缴费到帐证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提取
1.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按职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2.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国库;
3.财政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三)征地补偿款集体补助部分的提取
1.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与村(社区)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2.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划拨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上述资金到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后,再及时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保补贴发放。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让被征地农民知晓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规定,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收益”的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桃源县财政局
桃源县农业农村局 桃源县审计局 桃源县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