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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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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5—01003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5日


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保障电站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桃政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第二条 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 枢纽工程建设区(坝区)、淹没区、业主营地、公路复建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永久性征收土地采取一次性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

1.水田:64700元/亩;

2.旱地:54348元/亩;

3.园地:54348元/亩;

4.坑塘水面(鱼塘):54348元/亩;

5.沟渠:54348元/亩;

6.风景名胜设施用地:54348元/亩。

7.林地(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43349元/亩。

第四条 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 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桃源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桃人社规〔2024〕1号)规定,其中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三章  临时征用土地补偿

第六条 枢纽工程建设区(坝区)、淹没区、业主营地、公路复建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分年度补偿,

临时征用土地第1年补偿标准为“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第2年起每年补偿标准为“永久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5年”,具体为水田2588元/亩,旱地2174元/亩,园地2174元/亩,林地1734元/亩。

第四章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

第七条 枢纽工程建设区(坝区)、淹没区、业主营地、公路复建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永久性征收土地及临时征用土地青苗与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补偿标准为:

1.水田:青苗3000元/亩,地上附着物2500元/亩;

2.旱地:青苗1500元/亩,地上附着物2000元/亩;

3.乔木林地、竹林地:青苗6800元/亩,地上附着物1500元/亩;

4.灌木林地、其他林地:青苗1500元/亩,地上附着物1000元/亩;

5.茶园(含豆腐柴):盛产期青苗10000元/亩,地上附着物2500元/亩。

集体经济组织设施按征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补偿费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水泥路和沥青路、排灌机埠按重置成本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未利用地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

第八条 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被征收土地类别面积计算补偿。影响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

第五章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第九条 房屋分5个类别给予补偿,房屋补偿不含房屋装修费用。补偿标准为:

1.钢混结构1400元/平方米;

2.一类砖混结构1290元/平方米,二类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三类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

3.一类砖木结构800元/平方米,二类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

4.木结构类580元/平方米;

5.偏杂类300元/平方米。

第十条 房屋内外装修装饰实行包干补偿,补偿标准为:钢混、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木结构类400元/平方米,偏杂类100元/平方米。房屋内外装修装饰缺少房屋地面砖、外墙砖、内墙涂料、铝合金窗、室内包门口的,每少1项补偿标准调减5%。

第十一条 房屋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补偿标准为:有1.2米以上固定围合围墙的30000/户,1.2米以上固定围合围墙的20000/户。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包括室外所有附属设施和房前屋后树木补偿。

第十二条 棚屋等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为:钢架棚屋18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面棚80元/平方米,水泥路450元/立方米,泥结碎石路267元/立方米,路灯2000元/盏。

第六章  其他补偿补助

第十三条 坟墓分4个类别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

1.土筑坟:5年以内新坟4500元/座,5年以上的3700元/座;

2.碑坟:5年以内新坟5300元/座,5年以上的4500元/座;

3.砖、石坟(含石碑、围子):5年以内新坟6100元/座,5年以上的5300元/座;

4.其他建有石碑、围子且为5年以内新坟的:6100元/座。

第十四条 搬迁补助标准为:搬家费7000元/户,误工补助费15000元/户,建房期临时居住补助费12000元/人。

第十五条 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1500元/户•月。

第十六条 分散安置人口基础设施恢复费标准为56254元/人。

第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励。由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机构按签约、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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