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R—2025—0000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常德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有关事项的函》(湘环函〔2025〕29号)要求,现就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
1.桃源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黔张长铁路共计1条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长张高速、杭瑞高速、官新高速共计3条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S238、G319、S317、S542、S242、S307、S315、S318、S311、S226共计10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5.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南桃花源国家森林公园等桃源县辖区内全部国、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全域耕地。
6.除上述范围涉及的乡镇(街道)外,综合考虑耕地状况、焚烧实际和综合利用条件等,将漳江街道、浔阳街道、青林乡、枫树乡、陬市镇、盘塘镇、漆河镇、三阳港镇、剪市镇、沙坪镇、桃花源镇、架桥镇、马鬃岭镇、木塘垸镇、双溪口镇、九溪镇、杨溪桥镇、郑家驿镇、热市镇、泥窝潭乡区域内的全部耕地划为禁烧区;黄石镇、理公港镇、牛车河镇、观音寺镇、龙潭镇、夷望溪镇、茶庵铺镇、西安镇、佘家坪镇区域内的部分耕地划为禁烧区。
二、限烧区范围
全县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行政区域。
三、禁限烧规定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薯类、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荒草、枯枝、落叶等生物质参照秸秆管理。
1.禁烧区管控要求。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2.限烧区管控要求。秸秆限烧区内,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以村(居)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焚烧秸秆: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其他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桃政发〔2024〕9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桃源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耕地分布图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