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R—2025—00008
桃政发〔2025〕9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
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防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规定
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进入;
2.熏鼠洞、蛇洞、兽洞或实施放野火烧山、赶兽、驱蜂等行为;
3.野外吸烟、丢弃烟头;
4.火把照明;
5.上坟烧纸、点香燃烛、燃放鞭炮、燃放焰火及孔明灯;
6.焚烧秸秆、稻草、杂草、垃圾及烧火土灰等;
7.开展野营、野炊等用火活动;
8.阻碍护林员、林业执法及森林防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9.私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区域;
10.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法责任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全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