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R—2025—00010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
(二)以下乡镇(街道)指定的村(社区、林场):
1.漳江街道:漳江阁社区、文昌阁社区、渔父祠社区、观音巷社区、黄花井社区、纺城路社区、文星园社区、西苑社区、白佛阁社区、官家坪社区、楚旺社区、交岩社区、桐木港社区、海螺山社区、和谐社区、均田坪村、延泉村、富强村、胜利村、高湖村、高桥村、高岩村、金旺村、金雁村;
2.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莲花湖社区、洞庭宫社区、天子岗社区、梅溪桥社区、八字路社区、万寿桥社区、尧河社区、铁船堰社区、菉萝坪社区、仙石社区、福庆山村、丰禾村、大平村、镇江渡村、廻峰村;
3.陬市镇:上街社区、下街社区、李家洲社区、洋洲社区、兴盛街社区、万家嘴社区、解放街社区、鸬鹚洲村、新茶庵村、团结路村、酒铺岗村、长乐村、高湾村、观音桥村、神仙桥村;
4.木塘垸镇:庆兰社区、正洪社区、马鞍坡村、仁丰村;
5.桃花源镇:渔父村、桃仙岭村、五柳湖村、桃花源村、翘望嘴社区、桃花社区、桃花源国有林场;
6.青林乡:青林社区、金堰社区、白洋河村、三岗村、采菱村、督粮冲村、莫南村;
7.盘塘镇:盘龙桥社区;
8.架桥镇:架桥社区。
二、上述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公共庆典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并报应急管理、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四、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教育、融媒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管执法和协同配合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范围的通知》(桃政函〔2021〕73号)规定的县城主城区及桃源火车站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县城主城区及桃源火车站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0736—6600153;市生环局桃源分局举报电话:0736—662827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桃政发〔2022〕5号)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桃政发〔202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