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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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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

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二、防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携带火种进入;

2. 熏鼠洞、蛇洞、兽洞或实施放野火烧山、赶兽、驱蜂等行为;

3. 野外吸烟、丢弃烟头;

4. 火把照明;

5. 上坟烧纸、点香燃烛、燃放鞭炮、燃放焰火及孔明灯;

6. 焚烧秸秆、稻草、杂草、垃圾及烧火土灰等;

7. 开展野营、野炊等用火活动;

8. 阻碍护林员、林业执法及森林防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9. 私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区域;

10.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用火规定

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用火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用火结束后彻底清理火场,严防跑火。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法责任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全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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