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DR-2026-23001
局属各股室队、各二级机构: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城实际,制定了《桃源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方面)》(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基准》执行。
附件:桃源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方面)
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