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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1〕5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16:05 【字体:

申请人:张波,男,侗族,身份证号码:431281********2412,住址:湖南省洪江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州市********,联系电话:139*********。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  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不服,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1、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其举报投诉桃源县义哥清真牛肉食品厂生产的 “手撕风干牛肉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线索的处置决定(具体载体为:举报投诉回复)并责令其重做; 2、举报投诉回复并责令其重做。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 2、申请人的举报和投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本机关查明:2021年6月15日,申请人以挂号信XA188******1044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桃源县义哥清真牛肉食品厂生产的“手撕风干牛肉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举报投诉回复》,7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481809556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7月1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回复申请人,未损害申请人对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违法行为的检举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

其次,针对被投诉举报产品“手撕风干牛肉干”不符合生产执行标准的实体问题,被申请人通过调查核实该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品的《检验报告》及该品生产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GB/T23586《酱卤肉制品》,作出被举报投诉人义哥食品厂不存在超出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其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也符合标准和法律规定的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的处理和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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