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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25个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11-29 15:52 【字体: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各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

二、征收对象及计征方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装置的,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装置或者计量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优惠政策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低收入群体(低保户、五保户),每户每月减免4吨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四、资金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负责本乡镇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污水处理费实行随水费代收。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县财政按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拨付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代征手续费。

五、征收时间

全县除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漳江街道、浔阳街道和陬市镇3个街道、镇外,其余25个乡镇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我县将及时按照新政策调整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桃源县财政局

桃源县水利局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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