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向炎光,性别:男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
联系电话:187*******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天子岗社区
申请人对于2021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报警,请求查处枫岭村委员会的微信工作群有人对其寻衅滋事一事,派出所未处理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行政复议机关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该案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21年8月8日,枫岭村委员会的微信工作群有人对他寻衅滋事,申请人报警要求漆河派出所进行处理。派出所未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称:
1.案情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2021年8月8日12时许,漆河派出所民警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枫岭村微信群遭到他人辱骂。申请人到派出所后向民警出示了“枫岭村平安网格微信群”中遭到微信昵称为“姚小磊”的辱骂的证据,经详细询问,该事件的起因是向炎光在微信群内发布一些对镇村两级不满的言论,引发“姚小磊”和申请人在群内发生口角争执。经办案民警与枫岭村干部联系核实了“姚小磊”的真实身份(姚磊,男,漆河镇枫岭村莫家坪组),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情属因纠纷引发的骂人行为,未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建议调解处理。漆河派出所便对“姚小磊”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2.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该案在接警、处置、调查、告知等环节都按公安接处警的程序进行,处理幅度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8日,向炎光在枫岭村平安网格微信群发表对政府不满的言论,“姚小磊”嫌他啰嗦,和向炎光发生了言语冲突。“姚小磊”先骂出脏话,“向红英”(向炎光的姐姐)和“谢进明”也跟着加入了骂战,随后,村委会主任作为群管理人员将参与骂人者全部都踢出了微信群。
12时许,向炎光报警,漆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联系向炎光,向炎光表示待自己到派出所后说明情况。经详细询问调查后,对“姚小磊”口头教育批评,并将情况告知了向炎光。向炎光认为批评教育处罚太轻,因此对派出所工作不满意。
2021年11 月,向炎光认为“姚小磊”和其发生口头冲突可能是原枫岭村支书谢迪祥指使,以2021年8月8日发生事件为依据向县扫黑办举报枫岭村村干部涉黑。经调查,向炎光反映情况不属实,派出所已向县扫黑办进行回复,2021年12月1日,桃源县县长热线已就该案情况在论坛上对向炎光进行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1.被申请人并非不作为。2021年8月8日,被申请人履行了接警义务,在经过调查后,对“姚小磊”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桃源县县长热线就申请人在论坛对同一警情处理情况的投诉也给予了回复。
2.申请人认为“姚小磊”在微信群对其爆粗口,要求被申请人对“姚小磊”进行拘留,而被申请人只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口头批评的做法并无不当。该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申请人先在群内发表大量不恰当的个人言论,“姚小磊”说他啰嗦,两人发生言语冲突,“姚小磊”爆了粗口,“向红英”“谢进明”跟着加入骂战,归根结底,所有吵架人员都未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秉持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被申请人对“姚小磊”进行口头教育的处理方式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若处罚过重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3.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但在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应当受到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行使民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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