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2〕9号)
申请人:李志红,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邵峰 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03761902号)不服,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1.其行为是发生在信号灯为黄灯时,并非交警认为的红灯时;如果右转信号灯不是箭头红灯,可以右转;路口没有设置禁止右转交通指示牌。2.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3.未出示执法证件。4.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未依法制作现场笔录。
被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说的右转时为黄灯情况不真实,该车通过时是红灯,申请人右转的行为是为了规避红灯信号指示。2.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的问题,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3.关于未出示执法证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民警执勤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即视为正常执行职务。4.关于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问题,当事人现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5.关于未制作现场笔录的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处罚可以不制作现场笔录。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答复书;(2)图片资料6张;(3)光盘一张。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3月15日8:50,申请人驾驶湘J199LQ小型汽车沿柳西线自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时,其行车方向路口灯控显示为红灯,申请人当即右转,然后在灯控路口连续绕行后再次由西向东行驶,被执勤民警现场发现,以申请人闯红灯为由,开具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03761902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右转是否违反交通规定;二、被申请人执法时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关于焦点一,通常而言,当右转信号指示灯是圆饼而不是箭头,直行方向为红灯时,右转是符合交通规定的。本案中,申请人右转时直行方向是圆饼红灯,而申请人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后右转,在灯控路口范围内绕行后再次自西向东行驶。由此可见,申请人右转的真实目的不是要右行,而是欲规避红灯,该行为不合法,违反了交通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均对该事实予以了证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为闯红灯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交通安全。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申请人对事实的认定正确。关于焦点二,被申请人执法时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1.出示执法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须以明示的方式展示执法身份。从本机关调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执法人员在此次执法行动中,在明示执法身份上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况。2.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问题,《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程序瑕疵。3.未制作现场笔录的问题,本案属于简易程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是必经程序。4.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
依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03761902号)实体上认定事实正确,在程序上没有出示执法证、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实体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0376190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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