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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2〕10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10 09:36 【字体:

申请人:常德食健堂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建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2]156号)不服,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2]156号)处罚不当,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2]15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府查明:2022年2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群众举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进行核实查处。经查,当事人为销售大米、茶油、蜂蜜、葛根等富硒食品(含农产品),于2021年12月开设“桃源硒购”和“硒小购”APP网上商城进行销售,并制定和实施相关营销制度,要求购买商品人员登录手机APP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同时生成推荐码,介绍参与人员通过扫描推荐码下载“桃源硒购”和“硒小购”APP,注册成为会员,形成上下层级关系,会员通过APP购物商城购买商品后可将商品放在平台上进行销售即进行置换,由其他会员进行抢购即抢单,当事人收取置换费和提现手续费,并按层级和团队销售业绩给予参与团队和会员奖励收益。

2022年4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向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对公账户涉案资金4126886.13元。4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扣押申请人用于经营销售的电脑主机十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农商银行U盾一个,4月22日依法对其中与传销经营无关的部分物品(电脑主机一台)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5月9日,桃源县丰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受被申请人委托对申请人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间收支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书(丰源所专审字[2022]07号),认定申请人在此期间实际收入为4282859.04元。

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案听告字[2022]156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2]156号),并于当日依法送达申请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正卷证据材料(38组,共765页)、副卷证据材料(10组,共49页)等。

本府认为:申请人常德食健堂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在企业经营和商品营销过程中,为牟取利益制定制度,投入成本,组织策划传销,并且获得了收入,按制度进行了分配和支出,对传销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本案涉及人员众多、影响面广,涉案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被申请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四十九、“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组织策划传销的:(3)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裁量处罚。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收申请人用于传销的电脑主机十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没收违法所得4282859.04元;罚款1200000元。该行政处罚经被申请人集体讨论研究,法制审核,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情节和行为的危害后果,处罚决定合法合理,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2〕15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2〕15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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