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 桃源县统计局 |
|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
|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 桃源县统计局 |
|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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