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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2〕1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5 10:21 【字体:

申请人:黄元枝,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桃源县漳江街道八字路社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平   局长

地  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南路5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核定的退休待遇有异议,于2022年4月22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4月28日受理。

申请人称:其因退休待遇未据实依法合理核发,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已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表(过渡期内)》,按实际上班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理计发申请人退休待遇和职业年金,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在2019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申报退休,并提供了相关退休审批资料,按照湘人社发〔2016〕52号文件规定,养老金从单位办理手续的次月起纳入基金发放,单位未办理申领手续前不能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019年7月2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及时办理了养老金预发,2020年3月12日,全省在岗平均工资上线后,为其重核了养老金。2.申请人于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多缴的保费,在办理退休时已全部退收。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1.按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本案中,申请人系县文联退休干部,身份为公务员,其申请事项为内部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发生于2019年,申请行政复议是在2022年4月,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2.按实体被申请人为其核发的退休待遇是合法合规的。

申请人的行政审批退休时间虽为2019年2月,但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在2019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申报退休,被申请人按照湘人社发〔2016〕52号文件规定“养老金从单位办理手续的次月起纳入基金发放,单位未办理申领手续前不能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退休审批资料,于2019年7月2日为其及时办理了养老金预发。2020年3月12日,全省在岗平均工资上线后为其重核了养老金,且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为申请人发放的是在职工资。此外,申请人提到的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多缴的保费,被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时已全部退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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