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2〕12号)
申请人:朱惠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双溪口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
住所:桃源县浔阳街道白马路
法定代表人:唐骏(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桃源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桃公双行终止决[2022]003号)不服,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桃公双行终止决[2022]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法并撤销,同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决定内容明显不当,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份。4、现场照片5张。
被申请人认为:1、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本案办理过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桃源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答复书1份。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4、朱惠明财物被毁损案件卷宗35页。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6日下午4时许,郑治元雇请挖机,将朱惠明家里的朝门推到倒,并将堰塘护栏推倒4根。郑治元推倒朝门和堰塘护栏的理由是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养殖和耕作用水。桃源县公安局双溪口派出所接到朱惠明报案后,受理了案件,进行了现场调查,先后询问了当事人郑治元、朱惠明及朱惠明的爱人李美华。2021年3月30日向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送达了鉴定聘请书,对朱惠明家中被毁损的铁门及堰塘护栏的价值进行鉴定,但直至2022年1月10日没有收到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朱惠明财物被毁损的价格认证意见。2021年9月17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但最终调解没有达成协议。2022年1月17日,到双溪口镇人民政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黄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堰堤权属及朱惠明修建的朝门、堰塘护栏的性质。2022年1月20日,桃源县公安局对朱惠明财物被损毁一案,以属民事维权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做出桃公双行终止决[2022]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另查明朱惠明屋外朝门及堰塘护栏修建在朱惠明门前的一条堰堤上,该堰堤属于黄龙居委会村民共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朱惠明修建的朝门及堰塘护栏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属私自违建。政府相关部门及村委会多次上门劝阻,朱惠明没有理睬,一直没有拆除。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朱惠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私自修建朝门和堰塘护栏,对郑治元的生产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双溪口镇相关部门及村委会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郑治元雇请挖机将朱惠明修建的朝门及堰塘护栏推倒有一定的维权因素。朱惠明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民事维权。桃源县公安局终止调查并无不当。但是桃源县公安局在办理案件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介入,以行政行为结案,无相关证据证明刑转行的过程,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桃源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桃公双行终止决[2022]003号)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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