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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2〕1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0-22 14:15 【字体:

申请人:谢志桂,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6号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处理回复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职尽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桃源县孔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须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罚,并奖励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到被举报人处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从2022年1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举报人的部分食品标签存在违规,但情节轻微,无食品安全问题,不会误导消费者,属于标签瑕疵,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标签瑕疵问题。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标签存在违规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和处罚。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回复、产品标签及购物小票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回复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投诉举报函、产品标签及购物小票照片、桃源县孔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质明细表、对桃源县孔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桃源县孔老头食品有限公司停产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标准文本、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谢志桂投诉举报数量查询件等。

本府认为:首先,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作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受理举报,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食品行业的安全,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不特定公众利益予以保护。由此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其无权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涉案食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上述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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