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复终决字〔2023〕14号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9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14号),于2023年5月22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通知书。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撤回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