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23 15:30 【字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赵光,男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 责 人:李红君  大队长

地    址:桃源县桃花源镇旅游管理区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2023年8月22日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扣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2日的16时28分、29分、30分,自己在桃源县桃花源大道(8KM+800M)处的车速分别为59km/h、64km/h、45km/h,均未超过限速60km/h的20%,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相关数据来源于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抓拍产生的参数。该设备每年都会定期进行检测,且该设备现运行正常,不可能出现参数错误而违规执法,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电子监控设备的通告》,对桃源县桃花源大道全路段启用移动测速设备进行了公示。且该路段设置了限速标识和测速提示牌,在桃花源大道(8KM+800M)处对大型汽车的限速为60km/h。2023年7月,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对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检定结论为合格。

2023年8月22日16时29分,位于桃源县桃花源大道(8KM+800M)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测到车牌号为鲁PZ1129的大型汽车,实速为83km/h、超过限速38%、采集方向为车头。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决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电子监控设备的通告》、交管12123违法处理截图、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桃源县桃花源大道(8KM+800M)处测速仪抓拍照片2张、被申请人答复书等。

本府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当证明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是具备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证明。本府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要求被申请人在十日内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多次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联系。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而没有提供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证据材料。既无法证明被申请人自身具有相关权限,也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从行政机关处取得了有效授权。在行政处罚职权方面,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赵光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存疑,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充分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8月22日对申请人赵光超速行驶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