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33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址福建省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不予立案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
本府查明:2024年4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号143072500202404098666XXXX)举报在桃源县XXXX餐饮店(以下简称自家XX店)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未标注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的食品“炸肉”,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到被举报人自家XX店进行调查核实,制作了现场笔录,依法调取相关证据,认定被举报人自家XX店属于取得餐饮经营许可的合法网络食品经营者,依法可从事食品制作销售。申请人所举报的“炸肉”由被举报人自家XX店自制销售,是一种本地有制作食用习惯、可长期存放的较为安全的农家传统食品,销售时属于散装食品范畴,不属于工业化预先定量包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不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该“炸肉”的外包装上虽标明了名称、制作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方式、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但经营者名称、地址标注不规范,未按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完整标注,采用了简省标准,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属于不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但不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损害,不属于“三无”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于此种行为应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能予以处罚。该食品亦不属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中所指的“热加工熟肉制品”或散装熟食,不适用该文件。
被举报人自家XX店已主动停业,也停止了制作销售“炸肉”等食品,并下架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且及时退款,违法行为已停止,已自行改正,属于情节极其轻微的行为。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所举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申请人依法责令其改正,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查处决定。同时,被申请人为化解争议,组织举报人、被举报人进行调解,因被举报人认为赔偿不合理,拒绝赔偿和调解,遂依法终止调解。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情况回复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已产生消费投诉3098次,举报1759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单号143072500202404098666XXXX相关信息截图、购物信息图片两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举报回复页面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图片八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举报人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件、经营者身份证与健康证、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等两份。
本府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予以回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依法调取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未损害申请人对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违法行为检举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举报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对举报作出处理,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依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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