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自然资罚〔2023〕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55430725MEA19****W
地 址: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五组
法定代表人:谢君
案 由:非法占地
本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位于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五组,法定代表人谢君(身份证号码:430725XXXXXX10417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55430725MEA19****W。经查,2018年6月,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居委会五组集体土地修建农贸市场,2019年11月整体完工。
经现场查勘,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农贸市场已建层高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两栋,地表已硬化。
经桃源县自然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已建层高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两栋,硬化水泥硬坪一块(临时摊点)。经桃源县自然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5779平方米(8.66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732平方米(2.59亩),水泥硬化场坪4047平方米(6.07亩)。经套合《理公港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非法占用的土地中,耕地面积2887平方米(4.33亩)、种植园用地面积2132平方米(3.2亩)、其他农用地面积357(0.53亩)、住宅用地面积406平方米(0.6亩)。经套合土地现状数据库,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农贸市场项目所占用的2887平方米耕地均为一般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另据查明,该宗土地符合理公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足以证明: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份;
2、询问笔录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现场照片两份;
5、卫片下发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农贸市场疑似违法图斑影像截图一份;
6、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7、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农贸市场用地现状图一份;
8、《违法用地地类分类情况说明》一份;
9、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农贸市场用地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一份;
10、《关于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农贸市场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说明》一份;
11、桃源县理公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一份;
12、《关于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农贸市场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说明》一份;
13、傅建明、邹俊添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现状勘测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本局收集的上述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局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3年8月25日向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自然资罚告〔2023〕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然资罚听告〔2023〕10号),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收到该告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居委会五组集体土地修建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鉴于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为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发布版);本案不符合《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发布版)第一条第(二)项第1点“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权基准,鉴于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所建农贸市场属于公益性项目,但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建筑规模都偏大,不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经集体会审,对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责令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577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57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并处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罚款人民币57790元(5779平方米×10元=57790元)。
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民委员会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15日内,到桃源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长沙银行桃源支行缴纳,账号:80012693021101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款的 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 60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傅建明
电 话:18890765133
地 址: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001号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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