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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房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发布 发布时间:2012-03-31 00:0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德市房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房屋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能够独立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保障性住房、公寓楼安置住房等建筑物,其房屋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业主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墙体、柱、梁、楼板、门厅、楼梯间、电梯厅、入户大堂、走廊通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公共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按业主所有、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县财政局负责对缴存的资金的安全实施监督,县物价局负责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维修资金缴存

第六条  房屋出售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与购房人明确维修资金缴存事项。房屋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自行到管理中心缴存,售房单位不得代收代缴。
第七条  维修资金分为首期缴存和续补缴存。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别墅或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存,其它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存。维修资金使用余额低于首期归集总额的30%时,由业主续补齐至首次缴存金额。未按规定补齐的,该房屋不得进行产权交易。县房管局、县物价局应根据房屋建安造价成本变动情况,经过调研等程序后,调整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并由县房管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之前,应在管理中心将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打印缴款凭据。维修资金缴存凭据统一采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缴款凭据)。
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将尚未出售的房屋维修资金先期缴存至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银行,待房屋出售后,再到管理中心办理缴款帐户更名手续。
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提交维修资金缴款凭据。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购房人首次缴存的维修资金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经全体业主决议同意,可将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单位代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资金安全自行负责。未决定移交的由管理中心继续代管。
维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明细账,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总账,并以楼栋设立分账结算到户,记载分户账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条  向业主大会移交维修资金时,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移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书面决议,全体业主签名表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合同;
三、被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
四、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专用账号。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维修资金存储业务,并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受托银行应当完善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缴存、使用、查询、结算等业务服务。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后,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为6月30日。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用于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中心相关管理设备的建设维护及其他必要的管理费用开支;并按一定比例提取应急抢修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修,剩余部分应按规定程序转作维修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因房屋征收(搬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退还维修资金。其房屋所有权人应向管理中心提交退款申请、房屋灭失证明、缴款凭据和相关资料,再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结清所欠交的房屋维修资金,并将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办理维修资金缴款帐户更名手续。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维修资金账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受托专户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管理中心发送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通过管理中心向受托专户银行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及票据申领、使用、保存、核销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在统一实施归集管理制度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的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将帐目和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咨询和监督。管理中心应对其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全体业主进行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按其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由该幢房屋业主分摊;
三、用于两户或者两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进行分摊。
维修资金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其所缴存的维修资金中减扣支出。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帐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
一、 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损漏的;
二、 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的;
三、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规定值的;
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大面积霉变的;
五、外墙、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大面积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六、公共区域门窗、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栏杆等出现破损,影响美观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
七、房屋共用部位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需要维修或者更新的;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监控系统、智能系统、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和严重锈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五、水管、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单位承担的除外;
六、房屋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或相关单位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持有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列支;
四、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下达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受托专户管理银行应及时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或相关单位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以及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应急预案等;
二、维修方案应交业主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受益业主签字通过后,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的申请;
四、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应将维修方案报管理中心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受托专户管理银行应及时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突发影响业主生活的故障或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其进行应急抢修的,按照以下特别程序办理:
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应急抢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应急抢修。同时,及时向管理中心书面报告,管理中心接报告24小时内进行现场核查,并视情况从应急抢修备用金中先予拨付部分抢修工程费,待抢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补办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挪用和骗取维修资金的,由县房管局负责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和骗取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房管局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桃政发《桃源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8号同时废止。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2年3月31日至4月30日
                                                                       信函地址:          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传    真:          0736 6623746
                                                                       Email地址:         139******5727@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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