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教罚字〔2024〕第 1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罗立云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桃源县浔阳街道天子岗社区尧河三里桥组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430725******140103
经查,罗立云在2024年“五一”假期以桃源县勤思教育的名义开展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化学、地理、数学等学科类培训,且没有取得民办教育许可证,属校外违规培训。学生费用由当事人罗立云的微信白云15073661008罗森和柠檬15886676712收取,2023年7月2日-8月23日,共收取费用46740元,2023年10月11日—2024年5月5日,收取费用60332元,合计收费107072元。罗立云曾于2023年暑期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桃源县教育局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罗立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询问笔录1份、家长询问笔录6份、学生询问笔录6份、培训教师询问笔录1份、学费收据6本,家长微信缴费记录6页、培训老师转账记录2页。
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教罚字〔2024〕第 1号),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罗立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罗立云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规办学,退还所收学生费用107072元;罚款46740元的行政处罚。
限罗立云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桃源县财政局账号19080725292195701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桃源县教育局
2024年 7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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