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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教罚字〔2024〕第 3号)

来源:桃源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16:59 【字体: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桃源县爱成幸福佳托管中心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中路商城南区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MADFHAPT0N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刘佳  18932169191

其他:

经查,2024年7月23日,桃源县爱成幸福佳托管中心现场有4名学生在进行学科类培训。无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属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本机关认为桃源爱成幸福佳托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家长询问笔录2份、学生询问笔录2份、学费收据2页,学生登记表1份。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教罚告字〔2024〕第3号),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桃源县爱成幸福佳托管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规办学,退还所收学生费用4320元;罚款4320元的行政处罚。

限桃源县爱成幸福佳托管中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桃源县财政局账号19080725292195701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桃源县教育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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