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60号
申请人:马某坤,男,壮族,2005年1月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告知本人是否立案,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是否立案。本人对此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本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投诉举报回复》,向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等信息,已经依法履行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其内容为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湖南福XX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全粉,该商品标注等级为“特级”,没有按标准标注对应等级,属于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请求组织双方调解,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处罚,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书面告知行政文书,并公示处罚。6月20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事项。7月2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示信息存在瑕疵,向涉案企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市监食责改字〔2024〕54号),要求涉案企业及时改正。涉案企业拒绝和申请人进行调解。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向申请人告知责令涉案企业改正和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7月19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企业复查,涉案企业已经改正,涉案商品标注等级由“特级”更改为“二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是否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邮件封面复印件、购物截图、涉案商品照片、被申请人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受理音频资料、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绝调解书、投诉举报回复等。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举报方面的处理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举报是为了让行政机关惩处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并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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