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61号
申请人:巫某展,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无权代表被申请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属于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其无权代表被申请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本人对此不服,请求撤销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的回复,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告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被申请人称: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是依法依规设立的承担辖区市场监管职责的机构,其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作出回复。本单位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其内容为申请人购买桃源县陬市镇XX食品厂生产的擂茶,该商品配料表中未注明是哪种茶叶,属于配料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严惩违规商家,并提出索赔,要求召回产品,没收违法产品,给予举报奖励,书面回复处理结果。6月19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分流至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7月10日,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前往案涉厂家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现场检查,案涉商品外包装上注明“本品采用洗净的生姜、大叶绿茶……”。案涉厂家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当日,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案涉《关于投诉举报桃源县陬市镇XX食品厂的回复》,向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无权代表被申请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邮件封面照片、案涉商品照片、被申请人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检验报告、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关于投诉举报桃源县陬市镇XX食品厂的回复》等。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的通知》(国市监人发〔2022〕4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管所一般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三)处理涉及市场监管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举报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厂家位于桃源县陬市镇,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分流至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有权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申请人主张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无权代表被申请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投诉的处理流程是投诉、受理、调解。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案涉商家拒绝和申请人进行调解,调解程序终止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投诉方面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举报的处理流程是举报、核查、立案。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案涉厂家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违法情形,依法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举报方面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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