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62号
申请人:徐某洪,男,汉族,1997年9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是否受理投诉,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2024年8月23日接到电话号码为1739878XXXX的来电,来电人没有表明身份信息,申请人不知道来电人是谁。8月28日申请人致电询问,表示本人未收到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是否受理投诉,本人对此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
被申请人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投诉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投诉人,向其告知调查核实以及组织调解等情况,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其内容为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湖南XX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抽纸,该商品标注规格为每包1000张,申请人认为该商品的实际数量少于其标注规格,请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如立案查处,请落实举报奖励。8月23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告知受理投诉等情况。当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现场抽查,该商品实际数量与其规格一致,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9月24日,涉案企业拒绝和申请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湖南XX纸业有限公司纸巾数量短少投诉举报的回复》(桃市监陬投举复〔2024〕61号),向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自己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邮件封面照片、通话记录截图、涉案商品照片、被申请人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核查视频、现场笔录、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关于湖南XX纸业有限公司纸巾数量短少投诉举报的回复等。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8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8月23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告知受理投诉等情况。申请人主张电话中来电人没有表明任何身份信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是否受理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没有限定工作人员必须在告知受理投诉的同时表明身份。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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