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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65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16:02 【字体:

申请人:肖某学,男,汉族,2001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立案处理,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立案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和回复,已依法履行职责;2.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没有法律依据;3.调查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4.申请人的投诉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法性,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8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中的“我要投诉”渠道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称其在桃源县漆河镇XXXX土特产食品店的淘宝网店(网店名:常德XX本地特产美食),购买到的一款名为“刻木山岩桥”的糍粑使用糕点面包执行标准,生产经营过程无标准规范。8月12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8月27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笔录显示,该产品由生产厂家根据订单直接向消费者供货。被投诉人提供了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法定机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未在现场发现任何商品,也未发现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据,于同日提交不予立案审批表。9月26日,商家出具拒绝调解声明。9月30日,被申请人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告知其被投诉人进货台账资料完整,未发现明显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相关行为,又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及赔偿,决定终止调解并不予立案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589次,举报10次,共计599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页面截图、购物订单截图、商品包装照片、投诉举报回复、现场笔录、电商订单代发合同、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法定机构检验报告、申请人投诉举报数量查询件、商家拒绝调解声明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在全国12315平台中对投诉和举报进行明确分类的情况下,申请人选择“投诉”栏,同时投诉须知标明“8.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子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在阅读完该须知并点击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诉,这表明申请人已经知晓该行为为投诉。故申请人所反映的事项为投诉而非举报,对于投诉的处理为“是否受理”,而不是“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在调解处理投诉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时的依法核查,是基于自身法定职责依法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而非因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而启动。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是出于解释说明、彻底解决争议的目的。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本案中,商家出具拒绝调解书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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