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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6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15:35 【字体:


申请人:刘某祁,男,汉族,2004年6月出生,住址贵州省金沙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但其派出机构不具有相关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回复,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具有处理管辖范围内投诉举报的职责,其有权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本单位的处理符合客观事实,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10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我要举报”窗口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称湖南盛XXX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开设“月XXXX日用品旗舰店”网店,自己在该网店购买“月半弯抽取式面巾纸”,经营者在商品页面宣传该商品属于擦手纸,商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20808”,但该执行标准不适用于擦手纸,经营者涉嫌夸大性虚假宣传。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处经营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请求被申请人落实举报奖励,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10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分流至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10月25日,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前往案涉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现场核查,工作人员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当日,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回复,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相关法定职权,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涉案商品照片、购物订单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被申请人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业务记录查询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营业执照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的通知》(国市监人发〔2022〕4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管所一般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三)处理涉及市场监管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举报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之规定,本案中,案涉企业位于桃源县陬市镇,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分流至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有权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申请人主张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不具有相关法定职权,其主张不能成立。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纸巾》(GB/T 20808—2022)适用于日常生活所用的各种纸面巾等,不适用擦手纸。案涉商品名为“月半弯抽取式面巾纸”,该商品属于纸面巾,其执行标准可以适用于上述标准。案涉经营者在网页上对商品描述包含“擦手纸”字样,经对比国家标准《纸巾》(GB/T 20808—2022)和《擦手纸》(GB/T 24455—2022),从各项要求来看前者高于后者,且面巾纸可以用于擦手。因此,案涉企业不存在夸大性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未发现违法情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内设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中第5条明确“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可填写相关内容。申请人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可知其已充分了解举报与投诉的不同程序,并在阅读相关提示后仍然提交,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

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举报的处理流程是举报、核查、立案。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案涉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相关情况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举报方面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在申请人没有提出投诉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具有受理投诉和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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