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2号
申请人:靳某勇,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不服,于10月1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2.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理并处理该投诉举报案件。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作出的调查处理符合客观事实,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4.申请人的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在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网店“月某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提卫生纸,收到快递后认为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运输外包装没有标明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生产厂家名称、电话、地址等相关信息;二是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商品没有标注净含量;三是最小包装没有标注产品合格标志,而是写的产品等级。综上,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9月27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申请人购买的纸巾产品最小独立包装为一包,16包为一箱,该纸巾每件的运输包装实际为纸箱,购买一箱(16包)及以上数量的纸巾由纸箱包装后运输,一箱(16包)及以下数量的纸巾由快递袋包装后运输。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花费9.9元购买了8包纸巾,则是采用快递袋包装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快递袋并非该公司的产品运输包装。运输纸箱的外包装上已标明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地址、客户热线等相关信息,每包产品的包装上已注明“合格品”字样,并标注了“净含量120抽/包(600张)”“产品规格:160mm*180mm/张(5层)”及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等信息。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合格产品。
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经核实,举报人所举报的运输外包装实际为快递袋而非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举报人所举报事项不属实,执法人员也未发现该公司其他违法行为,故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决定作出当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商家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之规定,本案中,每包纸巾的包装上已注明“合格品”字样,并标注了“净含量120抽/包(600张)”“产品规格:160mm*180mm/张(5层)”及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等信息,故该纸巾的外包装标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598—2020》第7.2条规定,运输包装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经执法人员现场查明,该类型纸巾产品的运输包装为纸箱,纸箱外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已标明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地址、客户热线等相关信息,符合国家标准。由于申请人购买的纸巾未达到一整箱的装箱标准,则是采用快递袋包装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该快递袋并非该公司的产品运输包装。
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纸巾的运输包装、产品外包装的标识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案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合格产品,故该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基于上述理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五、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作用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调查权,依法启动行政调查权后如何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与举报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其无权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案涉产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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