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9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9年1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双溪口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059号
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XXX号),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在工作时油漆溅入眼睛,虽不会直接导致视网膜脱离,但由于处理不及时,眼睛痒,在揉眼睛的过程中视网膜受到牵拉,导致视网膜脱离。本人没有眼底疾病病史,被申请人应当认定工伤,本人对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变更被申请人的案涉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本单位所作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本单位所作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府查明: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作为常德友平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在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明月村公司仓库从事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在给设备刷漆时,油漆飞溅进申请人右眼。6月17日,申请人前往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6月18日,申请人前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视网膜变性,右眼并发性白内障。7月18日,常德友平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随后对此展开调查。9月9日,被申请人前往桃源县人民医院咨询眼科专家意见,专家称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一般由眼底疾病、外伤、自发性因素诱发,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油漆进入眼睛导致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的医学依据。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情形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生产性事故调查笔录、关于咨询申请人病因的会议记录、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
本府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本案中,经咨询眼科专家,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一般由眼底疾病、外伤、自发性因素诱发,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油漆进入眼睛导致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的医学依据。虽然申请人主张自己没有眼底疾病病史,油漆溅入右眼后,在揉眼睛的过程中视网膜受到牵拉,导致右眼视网膜脱离,但其主张无相关证据支持,无法证明申请人因工作原因导致右眼视网膜脱离。此外,申请人的相关情况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受理案涉工伤认定申请,随后开展调查取证。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决定、送达等程序,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XXX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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