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1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26 16:16 【字体:

申请人:黄某,男,汉族,1998年1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邵峰 大队长

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北路00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不服,于处罚当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的摄像头未在政府官网公示且无明显标识;2.申请人在2024年10月17日晚上5点45分收到交警的短信,于5点47分驶离,时间未超过3分钟;3.依据《非现场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三十条之规定,10月17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3日上传到12123平台,超过规定期限。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已于2014年8月19日在桃源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了通告,对文昌路路段新建监控设备进行了公示;2.已于2022年2月17日在桃源融媒网站上发布通告,将事发路段文昌路设置为严管路段并设置严管路段禁止停车标牌的事项进行公示;3.自收到交警短信起3分钟内驶离不能成为当事人违法停车的申诉理由。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文昌路被交通执法取证设备记录两张违法停车照片,时间间隔为4分39秒,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00元的处罚,合法合规。且民警调取此路段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在桃源县文昌路县教育局路段违法停车实际时间长达15分钟;4.被申请人通过查询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显示当事人在10月17日违法停车的记录,已于当日18时17分上传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10月21日9时25分审核通过,时间间隔为4日,符合《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且该规定并没有对违法记录上传到交管12123平台的时间作出要求。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湘JXXXXX的小型汽车于2024年10月17日17时33分在桃源县文昌路县教育局路段临时停车,17时42分被电子监控拍下,17时45分申请人收到交警发送的提示信息,告知申请人其违法停车记录将被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申请人立即驶离,17时47分申请人驶离该路段。18时17分被申请人将电子监控拍摄的该违法行为上传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10月21日9时25分审核通过。

2024年10月2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3072519120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违反交通信号在城市严管路段停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于10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在桃源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启用新建交通智能高清监控系统的通告》,对文昌路路段新建设备监控管理进行了公示。

 2.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在桃源融媒网站上发布《关于在县城区设置交通严管路段的通告》,将事发路段文昌路设置为严管路段的事项进行公示,并在该路段设置了严管路段禁止停车的标志牌。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电子监控拍摄的违法停车照片及视频、文昌路路段禁止停车的交通标志牌图片。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本案中,申请人停车地点位于文昌路县教育局路段,该路段设有明显的严管路段禁止停车标志牌,被申请人根据交通电子监控抓拍照片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违反交通信号在城市严管路段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三、关于申请人所称事发路段电子监控未在政府官网公示且无明显标识的问题。被申请人启用案涉路段电子警察设备抓拍交通违章行为已在桃源县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了公示,将事发路段设置为严管路段的事项在桃源融媒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该路段设置了严管路段禁止停车的标志牌,已经履行向社会公众告知义务,不存在隐蔽执法行为,程序并无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违法记录上传到12123平台的问题。《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信息上传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之日起五日内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本案中,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7日违法停车的记录,已于当日18时17分上传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10月21日9时25分审核通过,时间间隔为4日,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