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12号
申请人:周某,男,土家族,2004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处理,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府于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办结反馈。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和回复,已依法履行职责。2.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调查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4.申请人的投诉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法性,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中的“我要投诉”渠道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称其购买到桃源县某某镇某某食品厂生产的米花糖,其食品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的“食用油”名称不规范,应标注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11月11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11月18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认定该产品配料标签标注存在瑕疵,且现场未发现案涉食品,厂家已经停止生产该食品,后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桃市监〈陬〉责改〔2024〕1XX号),案涉厂家出具拒绝调解声明。调查完毕后于11月18日进行不予立案审批,并将结果回复至申请人,称该米花糖确为案涉厂家生产,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经调解,案涉厂家愿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3652次,举报103次,共计3755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商品包装照片、投诉举报回复、现场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案涉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原料供应商和生产者证照、原料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投诉举报数量查询件、商家拒绝调解声明、12315投诉举报页面登录截图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在12315平台页面中对投诉和举报进行明确分类的情况下,申请人选择“投诉”栏,同时投诉须知标明:“8.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子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在阅读完该须知并点击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诉,这表明申请人已经知晓该行为为投诉。故申请人所反映的事项为投诉而非举报。对于投诉的处理为“是否受理”,而不是“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在投诉调解处理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时的依法核查是基于自身的法定职责依法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而非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而启动。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厂家出具拒绝调解书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在回复中说明了该情况,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案涉厂家所生产的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下达案涉《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查明部分所述,案涉厂家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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