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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14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25 16:03 【字体: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059号

第三人:桃源县中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住所: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黄龙村艾家湾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6XX号)不服,于11月1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所持理由不成立。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视线良好、路况良好的事发路段时没有注意观察,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申请人对自己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单方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6XX号)。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5日下午16时左右,申请人(第三人员工)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某某厂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110报警,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并于9月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载明:“2024年9月5日下午16时0分许,黄某某驾驶湘J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桃源县陬市镇某某厂下班后驶往桃源县架桥镇方向,当行驶到省道234线桃源县架桥镇东门桥社区路段时,由于当时该路段车辆较多,避让不及导致其与路边花坛相撞,黄某某与所驾摩托车一起摔倒,造成了黄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我队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特此证明”。

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对事发经过进行调查核实。11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6XX号),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该决定已于11月16日向申请人及第三人送达,申请人对此不服,于11月1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6XX号)、行政复议答复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证人证言、考勤表、出院诊断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事发路段照片、调查笔录等。

本府认为:

一、关于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11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6XX号),并书面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第三人),程序合法。

二、关于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均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为申请人本人负主要责任。就本案而言,因申请人系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证明》,载明申请人系因当时该路段车辆较多,避让不及导致与路边花坛相撞摔倒受伤,因不存在事故相对方,交通管理部门未进行责任认定。此时应综合考量导致事故发生的各方因素和各种证据,特别是综合审查天气、道路等客观因素以及职工是否谨慎注意等主观因素认定职工是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从在卷证据来看,事发当日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下班路线,且无证据证明事发地点存在施工围栏、窖井盖敞开或者其它路障等情况,事发当天天气未下雨,时间为下午16时左右,道路可见度高。根据以上因素可见,申请人熟知事发路线沿途道路状况,事发时无外力因素干扰致其无法避让。在道路车辆多、车流量大的情况下骑行摩托车,申请人应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可以采取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路况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综上,本府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申请人未能尽到小心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故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6XX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湘工伤不予认字56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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