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15号
申请人:桃源县某某电竞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XXXXXXXX0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
被申请人: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译萱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渔父北路019号
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城执罚决字〔2024〕第X号),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我单位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时认定事实不清,执法主体错误,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我单位案件的移交手续不符合行政执法逻辑,违背先普法后执法的原则。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本单位所作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过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申请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申请人的申辩意见对其违法事实不构成影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本单位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2021年6月,卓某某(桃源县某某电竞馆投资人)开始进行装修。2021年10月,卓某某投资成立桃源县某某电竞馆,其经营场所即上述装修场所,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游戏服务。2022年1月,桃源县某某电竞馆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2023年5月10日,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的案涉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且未经消防验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2月20日,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相关事项移送给被申请人进行处理。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相关事项予以立案。随后,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对卓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申辩意见。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城执罚决字〔2024〕第X号),责令申请人停止使用案涉建设工程,对申请人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未经消防验收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三万元,合计罚款六万元。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案件移送函、立案审批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营业执照、证据质证意见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府认为: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网吧进行装修,其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的禁止投入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其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且用于网吧经营,该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申请人没有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直接进行施工和投入使用,申请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擅自施工并投入使用。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使用案涉建设工程,对申请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三万元,合计罚款六万元。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主张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案件的移交手续不符合行政执法逻辑,违背先普法后执法的原则。但是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相关事项移送给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申辩意见。案卷通过法制审核,案情经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审批。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城执罚决字〔2024〕第X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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