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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17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10 16:28 【字体:

申请人:石某某,男,汉族,2003年3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市监依复〔2024〕第X号),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履职。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2.作出的答复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3.答复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4.申请人不可以通过查阅、复制证据的方式获取处罚决定书,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该答复。

本府查明: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外人下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桃市监〈食一〉当处字〔2024〕X号)。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执法案卷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的电子档及纸质档通过网络和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其中邮政特快专递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处罚决定书来源于案外人钟某某举报桃源县某某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一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特快专递和电子邮件送达告知信息查询件、《当场处罚决定书》(桃市监〈食一〉当处字〔2024〕X号)、12315平台举报单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行为均在法定期限内,程序合法。

三、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记录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审查、决定等全过程,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执法案卷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记录和材料,包括案件来源登记、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案卷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是执法案卷信息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案涉《当场处罚决定书》系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理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市监依复〔2024〕第X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市监依复〔2024〕第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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