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5年第一批)
一、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中学违规收费案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对当事人桃源县某中学2023年度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违反定价文件规定于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自立项目向学生收取教室空调电费共计2533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费用,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330元、罚款2533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桃源县某镇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11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镇某商行所销售白酒进行监督检查,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系侵犯“茅台飞天”注册商标 、“茅台红白蓝五星”注册商标 、“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共计69瓶,货值金额10115元,以上产品均未销售出去。当事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某镇某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我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桃源县某某镇某某电动车行门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均不符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1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7900元,购进后未售出,已退回供货商,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4年9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柴油十六烷值结果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货值金额共计21875.28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获利1475.2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5.28元、罚款16406.46元的行政处罚。
五、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乡某坊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线索,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桃源县某乡某坊于2023年6月购进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越南产走私白条鸭48只加工制作成酱板鸭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880元,获利28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社区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4年10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社区卫生室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所存放使用的7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共计货值金额332.23元。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没收过期药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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