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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1 16:50 【字体:

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执法办案中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激励当事人自我纠错,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公布第一批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桃源县某某镇某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3月2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某镇某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数量共计2桶,货值金额10元,涉案过期食品已由当事人当场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商品来源,且非餐饮环节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已立即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所列不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桃源县某某市场某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3月2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某市场某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挂面1袋、麦芽糖2盒、茶叶4包,共计货值金额133元,上述尚未销售的过期食品已由当事人现场予以销毁,作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商品来源,且非餐饮环节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进行全面排查,且已立即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所列不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桃源县某某贸易商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3月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某贸易商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桶装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常德市局交办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已另案查处)购进,数量共计59桶,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9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桶装水索取了生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查验了购进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留存有供货方(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采取了召回的处置措施,截至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产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资质及合格证明,索取了供货者的联系方式,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且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时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召回处置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符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桃源县某某乡某某批发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3月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某乡某某批发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销售的“雪枣(糕点)”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常德市局交办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从批发商处(已另案查处)购进,数量共计24袋,检验机构抽检购买了10袋,其余的已全部退货,货值金额9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的《检验报告》以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留存有供货方的联系方式。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违法主观过错,未实际销售造成不良后果,符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五、桃源县某某镇某某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3月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某镇某某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桶装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常德市局交办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已另案查处)购进,数量共计11桶,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桶装水索取了生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查验了购进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留存有供货方(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采取了召回的处置措施,截至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产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过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资质及合格证明,索取了供货者的联系方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及时采取了召回处置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符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桃源县某某矿泉水营销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5年3月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某矿泉水营销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桶装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常德市局交办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已另案查处)购进,数量共计100桶,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桶装水索取了生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查验了购进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留存有供货方(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及时采取了召回的处置措施,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产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过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资质及合格证明,索取了供货者的联系方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及时采取了召回处置措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符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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