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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20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25 16:32 【字体: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某某乡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法定代表人。2018年,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按照桃源县人民政府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主管部门领导要求,积极落实厂区扩建、整改、达标等工作。建材厂区于2019年5月30日经桃源县人民政府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以上整治工作总投入资金480余万元,正式开展生产工作3个月后,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在未告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厂区进行了强制关停。该强制关停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与精神压力,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就其强制关闭申请人所有的“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对申请人进行合理足额补偿。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单位没有实施关停行政行为。案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申请人至今未向本单位提交剩余资源储量报告等补偿依据材料。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于2007年6月5日成立,属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碎石开采、小型水泥预制件加工销售,2023年11月20日注销。2015年7月8日,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8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18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同意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顺延至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再次同意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顺延至2019年4月8日。两次延期,被申请人均明确“顺延期间能否生产请安监部门审定”。2019年5月29日,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完成了环保、安监、林业、国土、公安等方面的整改验收。2019年10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明确,对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依法予以关闭。2021年5月20日,《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建筑石料矿山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桃政办函〔2021〕14号)明确,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已停产,采矿许可证已注销。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厂房为钢架棚。2021年7月至8月,经行政机关与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沟通,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自行对厂房进行拆除,并将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和拆除后的物品进行变卖。2024年9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以被申请人强制关停申请人所有的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为由,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合理足额补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签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安置补偿申请、采石矿山综合验收表、邮件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

本府认为:

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注销后,申请人承继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相关权利义务,有权代替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主张各项权利。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原桃源县某某乡某某建材厂实施了强制关闭行为,因而被申请人不具有因强制关闭行为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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