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22号
申请人:苏某某,男,汉族,2003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韶山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的回复,于2025年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投诉不具备正当合理性,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称其在悦某某达店购买的桃源县某某饮料厂生产的“原酿甜酒”营养成分表能量虚假标注,产品宣传为手工原酿,能量值存在误差,要求赔偿、查处、奖励。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进行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过程中,厂家出具了营业执照、相关检验报告等合法有效证照;生产场所未见设备运行、未见工作人员作业、未见同批次产品;成品库内储存产品与案涉产品相符,该产品为玻璃瓶装,瓶外贴有标签,瓶口为绿色金属盖封口,盖上有注册高标“人间仙境 世外桃源®”,另标注有红色字体“姊妹福ZIMEIFU”“手工原酿生态甜酒”的内容,“手工原酿生态甜酒”小于“姊妹福ZIMEIFU”字体。同日,商家出具拒绝调解书。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153次,举报215次,共计368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单、案件办结反馈、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全国12315平台登录界面截图、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调查笔录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在全国12315平台页面中对投诉和举报进行明确分类的情况下,申请人选择“投诉”时,投诉须知标明:“8.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子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在阅读完该须知并点击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诉,这表明申请人已经知晓该行为为投诉。因此对于投诉的处理为“是否受理”,而不是“是否立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为投诉,不存在是否立案的问题。申请人对于该投诉,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回复。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厂家出具拒绝调解书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在回复中说明了该情况,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五十五)“关于能量值与供能营养素提供能量之和的关系。标签上能量值理论上应等于供能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营养成分标示值的‘修约’、供能营养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标示为‘0’等原因,可能导致能量计算结果不一致”之规定,作为原酿甜酒,其能量值与供能营养素的计算值允许存在误差。甜酒的糖分残留量和酒精浓度会因酿造工艺(发酵时间、温度、酵母种类等)产生波动,不同批次的原料(如葡萄、糯米等)含糖量可能存在自然差异,导致产品能量值不同。以上原因均会导致实际能量值产生波动。申请人称其计算出实际能量与标注不一致,但申请人在投诉单及复议申请书中均未提供其计算的数值,仅称数值有误差。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手工原酿”,是对该产品制作工艺流程的表述,并非特别标注,不违反《通则》3.4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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